从“某公司专利”事件,谈谈开源协议与知识产权

栏目: 软件资讯 · 发布时间: 7年前

内容简介:从“某公司专利”事件,谈谈开源协议与知识产权

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某知名公司侵权开源软件申请专利”的事件( 《知名公司(努比亚/中兴)拿我的开源软件( XXL-JOB)申请国家知识专利,我该怎么办?》 )仍在持续发酵中。

和众多开源爱好者一样,我一直在持续关注事件的后续发展。在这过程中,发现多数人对开源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以及开源软件的知识权益十分模糊。在此,整理了一些与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加深大家对开源的了解。

从“某公司专利”事件,谈谈开源协议与知识产权

一、两个相关案例:

1、Jacobsen VS Katzer:开源协议是一种著作权协议

2006年,Bob Jacobsen 起诉 Matt Katzer ,称后者的软件没有遵守开源协议,标明源代码的出处和作者,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侵犯著作权行为。当时的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认为这只是“违反契约”(a breach of the licensing agreement),而不是“侵犯著作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

Bob Jacobsen 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于2008年,在联邦上诉法院成功翻案。法官认定,即使采用放弃著作权的开源协议,依然可以发生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判决词详细报道

2、Artifex VS Hancom:开源协议是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合同

Hancom 公司自 2013 年起在其字处理软件中整合了开源 PDF 解释器 Ghostscript。Ghostscript 采用了两种许可证,GNU AGPL 以及一个付费的商业授权许可证。如果 Hancom 不想付费,那么需要开源其软件。事实是 Hanom 公司在集成 Ghostscript 到他们的产品中去的时候,没有付费也未将修改代码开源出来。

2016 年,Ghostscript 的开发者 Artifex 向加州北区法院起诉了 Hancom,指控其滥用 GPL 和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要求 Hancom 停止侵权和支付合理的许可费。Hancom 递交动议要求驳回诉讼,理由是它没有签署任何合同,而许可证不是合同。今年4月,法官 Jacqueline Scott Corley 拒绝了动议,裁定如果用户没有获得商业许可证,在下载软件的时候则默认同意  GPL ,GPL 是自我传播的,即使没有“签署合同”,当选择开源路线时,它就会被认定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合同。( 详细报道

二、开源协议与知识产权

可以看到,开源软件是通过开源协议对其产权进行保护的。开源协议是一种契约和授权方式,是用户合法使用软件作品的一个凭证,就相当于软件作者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是在有相应行为就默认接受的。违反协议将侵犯专利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

通常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表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1. 著作权(版权)
  2. 专利权
  3. 商标权
  4. 商业秘密
  5. 反不正当竞争

(一) 版权

开源软件的版权是开源作者和用户较为熟悉的,也就是获得代码后拥有的权利,我们常说的是否可以商用、是否需要保持链接、是否可以闭源等等,都属此类。

开源软件采用“左版”(CopyLeft)的概念,其版权重点放在扩大用户的自由和权益方面。具体来说,就是放在用户在再传播或再发布时再扩大的许可授权方面,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对作者特权的保护方面,作者不收版权费,放弃了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用户可自由获得、复制、修改等等,但必须遵守协议中的限制。它不同于传统的“右版”(CopyRight)在“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法定特权”方面所表现的硬性特征。

前面也有说到,开源协议不同于传统的书面签字或网上点击“接受许可”的方式,它只要具有相应行为就是默认接受的。如被许可人不遵守相关协议,许可会随时被终止,被许可人持有开源软件的权利也将自动终止,后续相关操作均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延伸阅读: 如何为你的开源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开源协议? >

(二) 专利权

开源协议其实都有明确或隐性的指出专利相关的权益。侵犯专利权,不但要追溯软件“发行者”的法律责任,还要追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对软件实行的是发明专利,而且对软件种类有严格要求。软件体现的系统结构、各组件间功能和运行流程和技术方法等技术手段,可以申请技术专利(更适合于开源)。

(三) 商标权

许多开源软件都申请了注册商标,如 Linux 、Android、Android 小机器人等,开源软件的权利人公开源代码并不代表商标的使用授权,一般开源软件的权利人都会保留商标的授权。因此,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了开源软件的商标,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开源软件中通常包括两种商标,一是服务商标,一是商品商标。前者主要是为了区别软件提供者伴随着源代码一起提供的增值服务,如技术支持、个性化定制等;而后者则包括除源代码之外的硬件设备、与免费开放的源代码刻录在同一载体上的私有软件等。

(四) 商业秘密

开源软件的全部技术是由:以开放源代码所表征的公开的技术,与不公开的工程化实现技术两部分组成。

所谓开源软件的工程化实现技术表现为技术诀窍、熟练技巧、工程经验、隐性技术、测试分析,它着重于改善操作稳定性、优化计算效率、增强灵活扩展性、提高产品质量、催化产品成熟度。

在工程化实现技术中自然包含商业秘密。

(五) 反不正当竞争

在商业软件应用领域,复制、抄袭、垄断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开源软件虽发展迅速,但尚未有明显的行业垄断现象。而且开源软件受开放、自由的主旨影响,复制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欢迎纠错、探讨,请不要发表过激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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